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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新规定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细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监管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督促各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并发布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八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备案办理要求。《公告》第一、二、四条提出备案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明确强调以下四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应当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二是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同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三是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四是已经受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告》第三、五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确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因此,市场主体在备案前,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如不得与不同市场主体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公告》第六、七、八条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办理及监管相关程序要求,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强化信用监管。
三、推进实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备案改革精神、落实备案改革要求,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二是跟进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落实备案改革各项要求,切实把新要求新规定落地落实落细。三是进一步完善创新监管机制,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是加大违法打击力度,严惩重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处罚到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